有网友在论坛公开直问我,你为什么一直盯住于朦胧这件事不放,警方已经做出意外死亡的定性,你为什么不信服这个结论?难道你知道什么消息,认为这里面有什么黑幕?你都听说什么知道什么相信了什么?你确定你相信的不是谣言?你怎么知道你不是错的?等等。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抱持着跟这位网友一样的观点,但我想他大概不是唯一的。
他不可以对我和我的观点有疑问吗?当然可以有。我不代表绝对真理,我当然可能是错的。
那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众多网友对看到听到的事实部分不可以有疑问吗?答案是一样的,当然可以有。没有谁代表绝对真理,警方当然可能是错的。
面对质疑该怎么做?
很简单,不回避,坦然回答对方的问题,在理性的探讨中共同趋向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的答案——真理,不都是越辩越明的吗?
既然读者中有这些不同想法,我不妨坦诚说出我的观点:不,我不相信任何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
我只相信证据,确凿无疑的证据。
正因为我只相信证据,对于朦胧坠亡事件公开可查的各种信息我才充满疑问——我想那些执着地追问真相,要求立案调查于朦胧死因的网友们跟我一样,他们一样也是因为充满了正当的合理的疑问,才为一个陌生人如此坚持的。
针对公开可查公众皆知的于朦胧坠楼事件的部分事实,我的疑问逐一如下:
众所周知,于朦胧的坠楼消息最初由个人爆料,9月11号早上6点,发现于朦胧坠楼,上午11点左右,相隔仅仅5个小时,就有人发文称,“目前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
针对此消息,我的疑问是,公民个人有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如果没有权利公布却擅自发布,该如何处罚?这个擅自越权发布信息的人受到处罚了吗?
于朦胧坠楼当天,即9月11号傍晚6点左右,相隔发现于朦胧横卧楼下仅仅12小时,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通过微博账号对外发布于朦胧坠楼身故的消息,同时声称,“经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
针对此公告,我的疑问是,首先,于朦胧工作室已经在2025年7月注销,一个已经注销的法人单位,还有资格对外发布公告吗?其公告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权利发布公布却擅自发布,这种非法公告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其次,公告中声称,“经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请问非司法机关有权对外发布公民非正常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吗?如果没有权利公布却擅自发布,该如何处罚?这个擅自越权发布信息的人受到处罚了吗?
2025年9月16日晚,【于朦胧工作室】的微博账号再度代理于朦胧的母亲对外发布公告,文中声称:“公安已将调查情况向我进行了通报,后事已处理完。我希望大家理性看待这一意外事件,不再进行猜测。”
对此,我的疑问是,首先一个问题同上,一个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为什么竟然一而再地违反法律规定发布无效公告而不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其次,代理于朦胧母亲发布公告有于朦胧母亲的授权许可吗?在明知道全国无数网民关注于朦胧事件、热爱支持于朦胧的情况下,于朦胧母亲为什么不亲自出面发布消息?
于朦胧坠楼十天之后,9月21日晚9点左右,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该通报主要是针对三位制造谣言的网友的立案调查通报,其中提及到于朦胧的只有简短的几句话:“于某某酒后意外坠楼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调查访问、调取视频监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并已将调查情况向家属告知,家属无异议。于某某母亲也通过“于某某工作室”微博账号发布了声明。”
针对此通报,我的疑问是,既然定性于朦胧酒后意外坠楼,请问当时于朦胧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多少,竟然能发生如此惨痛意外?
还有,请问警方就于朦胧坠亡事件做了哪些调查?现场勘查结果是什么?法医检验结果是什么?调查访问了哪些人,结果是什么?调取了哪些视频监控,结果是什么?依据哪些关键证据足以得出于朦胧是自己意外坠亡而排除刑事案件嫌疑?
最最关键的一个疑问,于朦胧坠亡事件引起从未有过的广泛的社会关注,为安抚民众、平息舆情、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为什么时至今日,警方都未曾按照正常程序,遵照警情通报死亡案件的标准格式,就于朦胧坠亡事件发布一个专门的全面详细的警情通报?
因为有上述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公开可查的信息的若干疑问,(我相信我的疑问也是大多数关注这件事的网友们的疑问),本着不懂就问、求真务实、错了就改、对了坚持的态度,(即使我的专业是法律,很多时候面对现实我也是懵懂的,所以我把每一件事作为学习的契机),我为自己、更为无数对于朦胧事件怀有质疑的网友们,向深度求索(DEEPSEEK)咨询这些相关问题的答案,简单的问答结果摘录如下:
一问:公民有通过关注公众事件,提出合理质疑,进而关心、监督和督促完善国家法治建设的权利吗?
答:是的,公民享有此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通过对公众事件的关注与合理质疑,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权,这是参与国家治理、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国家鼓励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理性、建设性的监督。
** 所以,所有关注于朦胧事件的公民其实是在尽公民义务,做于国于民有利的事。
二问:请问公民个人有权依据个人消息来源,自己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
答:无权。 非正常死亡案件信息及侦查结论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个人无权发布。此类信息涉及死者隐私和家属权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范畴。 擅自对外发布,特别是宣称“排除刑事嫌疑”,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并构成对死者及其近亲属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最初从知情人处拿到消息爆料称排除刑事嫌疑的个人应当被追究责任。
三问:请问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有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有关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
答:无权。 法人单位注销后,其法律主体资格即告终止,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具备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自然无权以该单位名义发布任何消息。 无论该单位是否存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确认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及案件定性信息。发布此类信息同样涉嫌侵犯隐私、干扰司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所以,已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无权发布于朦胧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问:请问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擅自对外发布公民死亡,并且发布未经司法机关权威发布的公民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该处罚谁?
答:应当处罚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虽然法人单位已注销,其主体资格消灭,无法再承担责任。但该违法行为是由具体的自然人决策和实施的。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如《行政处罚法》等),对于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该行为同时侵犯公民隐私权,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上述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查处利用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非法发布信息、干扰司法的有关自然人。
五问:如果死亡人员为公众人物,并且该死亡案件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民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面向社会发布针对该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吗?
答:应当。 当死亡案件涉及公众人物并已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和强烈反响时,该事件已具备显著的公共属性。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有责任回应社会关切,以防止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众知情权。 及时发布权威的警情通报,是引导舆论、澄清事实、消除公众疑虑最有效的途径。这既是维护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要求,也是其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布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六问:如果死者亲属已经认可了警方的调查结果,对于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死亡案件,公安机关还需要发布公开的警情通报吗?有法律依据吗?
答:是的,通常仍然需要发布。 核心原因在于事件性质已转变:当案件引发广泛社会关注时,其影响已超出家属个体范畴,具备了公共属性。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回应公众关切的法定职责(依据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公开的原则)。 家属认可属于必要环节,但不能替代向社会进行权威信息披露的公共管理职责。发布通报是澄清谣言、引导舆论、维护公共信任的必要措施。
**所以,再次说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布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七问: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标准格式是什么样的?
答: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强制性标准格式。但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长期实践,已形成相对统一的通行格式,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标题:通常为“警情通报”。 正文:包括接警时间、地点、当事人概况、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论(如排除他杀嫌疑)、目前工作状态(如调查中)等核心事实。 落款:发布单位(XX公安局/分局)和发布日期。 其风格力求客观、简洁、准确,旨在传递权威信息并回应公众关切。具体行文会根据案件情况调整。
**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依法发布过这样的一份关于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八问:通常的死亡案件,一般需要多少时间来确定,是否排除他杀嫌疑?
答:这个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 对于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如高坠、溺亡),现场勘查和初步尸表检验后,若未发现可疑外伤或搏斗痕迹,可能在一到数天内初步排除他杀。 若死因复杂(如需解剖检验、毒物分析),或涉及多人调查、监控排查,则需数周甚至数月才能最终确定。公安机关必须在获取充分证据后才会作出结论,以确保准确性。时间弹性很大。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据链证明如何得出于朦胧的意外坠楼定性结论。
九问: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杀嫌疑的警情通报之后,发现了新证据证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杀而亡,这时公安机关该怎么做?
答: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原通报是基于当时所掌握证据作出的初步结论。一旦发现新证据并指向他杀可能,必须撤销或更正原通报,并重新立案侦查。 同时,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发布后续通报,如实说明情况,以纠正此前信息,维护司法公信力,并继续依法推进案件侦办工作。
**所以,现实是复杂的,错误是难免的,已经定性的案件在发现新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发布新的警情通报,并立即重新启动调查。
我在上一篇,即这个系列的(二)中最后处,向深度求索(DEEPSEEK)提到一个问题: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杀嫌疑的警情通报之后,发现了新证据证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杀而亡,这时公安机关该怎么做?答案是:撤销原通报,并重新立案调查。
而实际上,于朦胧坠亡事件还未走到这一步。截至目前,警方并没有发布过关于于朦胧坠亡案件的完整标准警情通报。所以网传的警方已经定性该案件性质并不正确,此说并没有具有行政权威的官方文件作为依据,因为警方发布的只是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警情通报。
这是我的解读。当然我并没有那么自信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为此,我特地将该份朝阳警方在2025年9月21日晚发布的警情通报全文发出,请深度求索(DEEPSEEK)帮我解读这份警情通报的内容主旨,并就相关涉及内容和疑问请教了深度求索,问答完整摘录如下:
一问:请问这是一份关于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还是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立案审查通报?
以下为朝阳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全文:
【“净网-2025”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公安机关持续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有效维护网络环境。近日,于某某(男,37岁)酒后意外坠楼身亡,个别人员为博眼球、蹭流量,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某某编造“于某某被他人组局侵害后跳楼”谣言案。经查,郑某某(女,40岁)在网上看到于某某坠亡信息后,编造“大佬要潜规则他,狗腿子替大佬组的局,他被灌醉后侵害,想不开跳楼”等谣言,在热门话题评论区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袁某某编造“于某某被丢下楼”谣言案。经查,袁某某(女,29岁)通过多个网络平台编造“于某某被吊在高楼,活活拔掉指甲、开膛破肚,被丢下楼”等谣言,无底线博取关注,给家属带来精神伤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徐某某编造“于某某母亲被控制”谣言案。经查,徐某某(女,41岁)为制造谈资,在与他人交流过程中,编造“监控被人为毁坏,背后有挺大势力,现在于某某母亲和妹妹都被控制起来了”等谣言,并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将聊天截图发至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3人对编造谣言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此外,针对“于某某被人从窗口推下”“于某某坠楼前被虐待”“于某某母亲被经纪公司暴力驱赶”等谣言,公安机关也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于某某酒后意外坠楼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调查访问、调取视频监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并已将调查情况向家属告知,家属无异议。于某某母亲也通过“于某某工作室”微博账号发布了声明。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也希望大家尊重家属意愿,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家属遭受二次精神伤害。对编造、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深度求索对此份警情通报的解读是:这是一份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警情通报。
虽然通报开头简述了“于某某酒后意外坠楼”这一死亡事件的官方调查结论(排除刑嫌),但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篇幅,是详细列举郑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具体行为,并明确公布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并依法对造谣者采取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公开辟谣,警示公众,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维护公共秩序。
二问:公安机关出具标准格式的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公安机关出具标准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时间需根据案件复杂性决定。一般简单明确、无争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初步通报可在接警后24-48小时内发布,以回应社会关注。若案件涉及刑事嫌疑、死因需进一步检验或案情复杂,则需待关键调查(如尸检、勘验)有明确结论后发布,可能需要数日甚至更长时间。法律对此无统一时限规定,以“依法、及时、准确”为原则,确保通报内容经得起检验。
三问:公安机关出具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最长时限是多长?
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公安机关发布死亡案件警情通报设定统一、固定的最长时限。公安机关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根据案件调查的复杂性和必要性决定通报时间。对于涉及刑事犯罪或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侦查工作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通报发布时间也会相应延后,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与法律严谨性。最终的发布时间取决于案件调查的实际进展。
四问:所以,对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死亡案件,警方必须要发布标准格式的警情通报,如果还没有发布,公众需要耐心等待对不对?
答:对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众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机关通常应发布警情通报以回应关切。若尚未发布,表明案件尚在依法调查或关键程序(如尸检)未完成。公安机关以查明事实、法律适用准确为首要责任,公众需要给予耐心等待,这是法治程序严谨性的体现。任何结论都应建立在扎实证据基础上,以确保通报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五问:在公安机关没有发布关于死亡案件具有标准格式的警情通报之前,公安机关有可能抓捕关于该死亡案件的谣言散布者吗?这办案顺序是不是有误?
答:有可能,且顺序无误。
公安机关处置案件与打击网络谣言是并行职责。在死亡案件正式通报前,若有人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法独立对该造谣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并非代替或提前公布案件结论,而是针对谣言本身这一新的违法事实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侦查工作的严肃性。两者是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不存在顺序错误。
六问:公安机关并没有就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排除刑事嫌疑的死亡案件做出标准格式的警情通报,但是在相关案件的打击谣言的警情通报里提到该死亡案件是意外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所以抓捕造谣者,警方这样做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答:警方此举不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谣言与调查死亡案件是公安机关并行且独立的执法职责。在针对网络谣言的通报中,为澄清事实、说明执法依据,援引已依法查明的、关于死亡案件的阶段性调查结论(如排除刑嫌)是完全合法且必要的。这不等同于代替或提前发布该死亡案件的完整标准通报,而是对另一违法行为(造谣)进行处罚时,对所涉核心事实的必要陈述。这体现了精准执法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结合。
七问:那么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死亡案件,公安机关还没有就该死亡案件做出标准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报,说明什么?
答: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仍在依法审慎进行中。公众人物死亡案件社会影响大,调查需更为全面、细致,以彻底排除所有疑点(如死因、性质)。未发布通报,表明关键事实(如尸检报告)尚未确认,或案情复杂需多方取证。这体现了警方对法律、逝者及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旨在确保最终通报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公众应耐心等待官方结论。
八问:所以是否可以这样判断,在一桩引起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意外死亡案件发生后,警方并未在正常情况下的48小时内发出该死亡案件的标准格式警情通报,有可能说明这桩死亡案件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刑事嫌疑,为慎重准确起见,警方需要更多时间调查,有明确结论后才能发布权威的警情通报?
答:可以这样判断。对于引起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意外死亡案件,若警方未在通常的24-48小时内发布标准通报,确实高度表明案件情况复杂。可能原因包括:需要排除刑事嫌疑、死因鉴定程序严谨(如等待毒理、病理报告)、涉及多方取证或案情存在重大疑点。警方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关键证据链未闭合、调查结论未明确前,慎重延迟通报是负责任和专业的表现,旨在确保最终发布的通报权威、准确,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九问:所以,即使公安机关已经在相关打击谣言的警情通报里提及死亡案件,但公安机关还是会就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亡案件单独发布完整的标准警情通报,对不对?
答:对。公安机关通常仍会就引起广泛关注的死亡案件单独发布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在打击谣言的通报中提及案件定性,是澄清事实、说明执法依据的必要做法,但属于阶段性结论披露。标准的死亡案件通报旨在全面、正式地公布调查结果,其格式更规范,内容通常更详尽(如时间、地点、调查过程、最终定性依据等),以履行官方信息发布的完整程序并最终回应公众关切。两者性质与目的不同,后者不可或缺。
十问:一桩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坠楼死亡案件,为回应社会舆情,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发布该死亡案件的完整标准警情通报,对不对?
答:对。对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机关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事实、遏制谣言、维护社会稳定和提升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应当主动、及时发布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这不仅是现代警务公开和舆情应对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虽然法律未硬性规定具体时限和格式,但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是公安机关践行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的负责任表现。
通过对以上针对于朦胧坠楼事件公开可查的信息中存在的若干疑问的咨询和思索,我理出了几个相对清楚确定的事实,如下:
其一,直到今天,警方并没有就已经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于朦胧坠亡事件发布过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
其二,无论最初爆料的媒体人,还是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均没有资格对外发布专属于司法机关的公民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发布权,这种擅自越权发布行为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干扰司法工作和误导公众认知的嫌疑,属于违法行为,两者均应追究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其三,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在明知道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依然以于朦胧母亲名义对外发布没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同时因该行为是否获得于朦胧母亲的授权许可不明晰,存在擅自冒用于朦胧母亲身份、私自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的嫌疑。简单说,一个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主体,在未同时出示或向公众明示已获得逝者母亲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发布信息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其行为自始无效且违法。
除以上三点明确之外,关于于朦胧坠亡的大致原因,截至目前由于警方的标准警情通报尚未发布,所以普通公民公开可查的资料,还要回到网络上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因为第一,该信息被百度百科作为于朦胧坠亡事件的第一资料收集;第二,已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以于朦胧母亲名义对外发布的公告里也提到了“饮酒”字样;第三,警方已经发布的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警情通报里,并没有将该爆料作为谣言立案审查,并且通报里也提到了“酒后”两个字。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该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有属实的部分,因此至目前,根据网络上公开的可知可信的信息,可以确定的基本事实是:于朦胧的确是在跟朋友聚会饮酒留宿之后,第二天早上陈尸于朋友家的楼下。
那么作为一个关心于朦胧案件的稍微有社会和法律常识的人,我的问题来了。当然目前能回答我的问题的,只有深度求索(DEEPSEEK):
问:聚会饮酒时出现死亡事件,举办聚会者与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答:聚会饮酒发生死亡,组织者及同饮者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强行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或患病未劝阻;在其醉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救助义务;或放任其酒后危险驾驶等。如有上述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参与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死亡)则需结合具体情节由司法机关认定。
问:聚会饮酒后,在聚会地点发生了死亡案件,就该死亡案件的标准警情通报,警方通常需要花费多长时间才能发出?
答:对于聚会饮酒后的死亡案件,警方发布标准警情通报并无固定时限。
具体时间取决于调查复杂度,通常需要完成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如毒物分析)、调取监控、询问证人等关键环节以明确死因、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简单明确的意外或突发疾病情况可能较快(数日内),若涉及责任划分争议或需排除刑事嫌疑,则可能需数周甚至更长时间。警方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确保通报准确性优先于时效性。
问:聚会饮酒后,在聚会地点发生了死亡案件,就该死亡案件的标准警情通报,一般需要包含哪些核心要素?
答:对于此类事件的警情通报,通常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案件基本信息:接警时间、事发地点、死者身份(已核实部分,如姓名、年龄)。
事件简要经过:概述饮酒聚会及死亡事件的发生情况(如何时发现、现场状况)。
警方调查情况:说明已开展的初步工作,例如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调取监控、相关人员询问等。
目前调查结论:基于现有证据的初步定性,例如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初步判断为意外或突发疾病等,并说明原因(如现场无搏斗痕迹、尸表检验无致命外伤等)。
处置情况:说明是否已对相关人员(如组织者、同饮者)进行调查或采取必要措施。
后续安排:如是否需等待完整尸检或毒化报告,以及下一步调查方向。
警方提示:提醒公众不传谣、不信谣,并常附有安全警示(如适度饮酒、履行照护义务等)。
通报旨在清晰陈述依法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工作进展,而非界定具体法律责任。
** 所以,由于本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公众不可知的种种原因,历经八十天,该不可或缺的、万众瞩目的、于朦胧同朋友聚会饮酒之后坠亡的标准警情通报还在积极准备酝酿中,民众还需等待。
等待是漫长的,迄今为止,于朦胧离去已经八十多天了,我很理解那些焦急的网友们的心态,当然我也理解警情通报的缓慢出笼,说明警方对这一案件非常重视,在向公众给出权威的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之前慎之又慎,力求准确地做调查和取证验证。
但是,另一方面的问题则是,由于警方就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警情通报的滞后未发,一桩公众人物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会在人群中开始发酵。八十多天里,每天都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新证据,随着时间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普通民众出于知情、关注等等原因,可以参与这件事的讨论吗?这期间发现了事关于朦胧坠亡事件的新证据该怎么办?等等等等。
我只能再度求助于深度求索(DEEPSEEK):
问:在等待公安机关发布公众人物的死亡案件的完整标准通报过程中,普通民众是否可以在网络上讨论该案件?如果普通民众发现了关于该死亡案件的新证据,是否应当提交公安机关?
答:普通民众可以在网络上理性、客观地讨论该案件,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造谣、传谣、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耐心等待官方通报。
如果发现了可能与该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或线索,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如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及时提交给公安机关,以协助查明事实。这是公民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的正当行为。
问:普通民众可以把发现的新证据发布到网络上吗?
答:不可以。
任何可能涉及案件的新证据或线索,普通民众绝对不应自行发布到网络上。正确的做法是立即、直接提交给公安机关。
自行网络发布会带来严重风险:破坏证据链、干扰侦查方向、侵犯他人隐私、传播不完整信息引发误解,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如泄露侦查秘密)。将证据交由警方专业处理,是协助办案、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唯一正确方式。
问:普通民众在网络上发现了他人发布的与死亡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比如死者画面、死者音频等新证据,该如何提交给公安机关?
答:最佳方式是立即、直接向办案单位提交。
保存记录:务必完整保存证据的原始链接、截图、录屏及发布者信息。
联系警方:直接拨打110或前往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交全部材料。
注意事项:切勿二次转发传播,避免侵犯隐私或破坏证据。不评论、不臆测,仅作客观提交。
此举既能保护证据效力,又能防止信息扩散造成二次伤害或干扰侦查,是合法、负责任的正确做法。
问:如果普通民众多次拨打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反应该死亡案件具有多重疑点,希望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调查,公关机关拒不理会,民众该怎么办?
答:如认为公安机关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公民有权依法进行监督与申诉。具体途径包括:
向本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督察部门 提出书面投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通知其立案。
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 进行信访或举报。
建议通过 正式、书面 方式提交材料,写明具体疑点与依据,并保留提交凭证。
问:所以,作为公民,即使是普通公民,也应当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奔走呼告,做出自己应做的努力和付出,这样才是一位合格的公民,对不对?
答:是的,每一位公民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公民在法定范围内,通过理性表达、依法监督、提供线索、参与普法等方式贡献力量,是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这既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使,也是对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与捍卫,共同构筑了法治社会的坚实根基。
问:你相信法律对任何公民的死亡案件都会给出一个公正正义的结论吗?你相信正义必胜吗?正义胜利需要用多长时间?
答:在中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公安机关对所有公民的死亡案件均严格依法调查,确保结论公正、有据。正义的实现依托于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谨的司法程序,其进程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而需必要时间,但法治建设的持续完善保障了正义不会缺席。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坚信法律最终将捍卫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 答案完美。呃,其实并不那么完美。我是理想主义,希望的是正义不会迟到,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深度求索(DEEPSEEK)给出的显然是现实主义的答案:正义不会缺席。
好吧。我们给正义留出一个庄严的座位,等她尽早落座。
首先感谢有兴趣读这个系列的网友。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写了前面若干篇中的若干问题,并同深度求索(DEEPSEEK)深度探讨我的种种疑问,不为别的,是为了让那些不明白于朦胧坠亡事件的网友对事件整体中的公开可见的不合理、甚至违法之处有个大概的了解,同时,通过认真梳理,也让我自己更加确信自己相信的、坚持的那些质疑是完全合理的。
于朦胧首先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其次是一位卓有成就的青年演员、歌手,再次他在生前还担任过各种爱心大使,从事多种公益宣传活动,并做过金额巨大的捐款捐助,这些在百度上都有记录可查,用网友的话说,他节衣缩食地热爱着国家和人民,身体力行着中华文化的各种美德,生前没有家族的背景作为依靠,死后也没有后代可以为他讨还公道,所以,他得到了身后万千网民的热爱,并为他执着坚持讨要真相就可以理解了——从此处,我看到了中华大地之所以生生不息的根基。
于朦胧坠亡这起悲剧本是一个公民的死亡,但是现在演变成为一个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性公众事件,通过前述整理,整个事件大致脉络已经非常清晰,我以为,这一事态爆发的根本原因,源自警方和相关网站对于朦胧坠亡一案的处理极其失当,起到了推波助澜一手制造了这一社会和国际影响均极为恶劣的公众事件。
第一步,于朦胧坠楼事件的第一爆料人在案发后5个小时就擅自越权发布该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
第二步,事发当天,离于朦胧发现坠楼仅12个小时,以【于朦胧工作室】这种貌似法人单位身份的微博账号对外郑重宣布于朦胧的死讯,并强调于朦胧的死已“排除刑事嫌疑”,印证了早前的第一爆料人放出来的讯息。
我们已知,此两者均无权发布于朦胧坠亡事件已“排除刑事嫌疑”,越权发布司法机关专属权信息属于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而究其目的则显而易见:带风向以混淆视听、扰乱公众认知。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相关媒体网站和公安机关的及时阻止、纠正和处罚,其向普通民众释放出来的讯息就是: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的性质,警方早已草草定性,由此在民众中引起强烈的质疑声浪就在情理之中。
一个公民的死亡被如此草率对待已经足以让普通民众难以置信,而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发展的是,一些疑似对于朦胧之死知情网友的各种相关证据爆料,却被一些网站大量删帖、禁言和封号,公安机关更是在随后的净网通报里抓捕了三位疑似造谣者,进行立案审查。
以上事实加剧了广大民众的对抗心理:一方面是放任明晃晃的扰乱公众秩序、干扰司法程序、破坏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行为的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则是普通公民试图帮助警方公正全面调查于朦胧之死的各种疑似证据被迅速删除掩盖,甚至三位关注此案的普通民众以散布谣言的罪名被迅速抓捕……警方这种压倒一方的选择性执法的不公正显而易见。
这种不公正的选择性执法也同样存在于一些网站。且不说当下时代,作为新媒体的网站平台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着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义务,单说在网站平台上出现的于朦胧坠楼事件疑似证据,依照法律法规,网站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更不能擅自删除掩盖。
但在此次事件中,据说国内网络上最初涌现出大量疑似证据的音频、画面、视频等,却被有关网站全部删除,而从警方的毫无动作来看,貌似这些网站并未履行及时向警方提交疑似证据的义务。承担着新媒体责任的网站如此压制掩盖可能的事实真相,实在让人难以置信,甚至民众对于朦胧的正常悼念追忆都被无故删帖禁言封号,网站如此种种令人费解的行为导致广大民众的反抗情绪进一步被激发。
与此同时,从于朦胧坠楼事发到今天,八十多天过去,警方对于朦胧坠亡的完整标准警情通报却始终都没有正式发布过,广大网民关心的于朦胧究竟在谁家聚会、都跟谁聚会、小区监控视频、法医鉴定、尸检报告、于朦胧手机电脑信息,等等等等,始终是一个巨大的谜团,这给千千万万关注此事、焦急等待结果的网民以警方涉嫌无视公民生命尊严、无视滔天民意、故意不作为的错觉,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严明的形象,也让成千上万的民众陷入前所未有的恐慌不安中。(有心了解这种恐慌不安感受的网友在读完本篇后,可以到Youtube上搜索“于朦胧死前叫喊”这类字眼,体验一下。)
作为旁观者身份的普通民众一员,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以及引发的后续强烈广泛的社会反应,我最大也是最终极的疑问是指向司法机关的——即使今天,去到B站(bilibili网站)随便搜索一个于朦胧的相关视频,几乎都可以看到其下网友们的众多跟帖以及视频上请求立案调查的弹幕…… 不敢相信,司法机关当真会无视广大民众的集体诉求。这是2025年的中国啊!
要知道——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意见是我们最好的镜子。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根基。
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这些并不是我说的,是习近平同志亲口说的。
以上,是我对整件事的了解,只有这些,只有这些。
但即使只有这些,也足够我坚定地站在为于朦胧要求立案的普通民众一方,因为那些声嘶力竭的呼喊是发自一个生命的,我做不到无视。我不能确定这些疑似证据是否真实,但足以让我对警方在9月21号发布的通报里提及“排除刑事嫌疑”这几个字眼产生强烈质疑。任何一个可能的微小的证据都应当被认真严肃地对待,因为这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法律的公正权威,甚至国家的国内国际形象。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还于朦胧之死一个明明白白的真相,不仅是对于朦胧的尊重,也是对所有中国公民生命和权利的尊重。人心昭昭民意汹汹,历朝历代的掌权者都知道,人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违——
所以,祖国,请为于朦胧之死立案调查!
(全文完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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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一) (2025-11-27 12:22:58)下一个
有网友在论坛公开直问我,你为什么一直盯住于朦胧这件事不放,警方已经做出意外死亡的定性,你为什么不信服这个结论?难道你知道什么消息,认为这里面有什么黑幕?你都听说什么知道什么相信了什么?你确定你相信的不是谣言?你怎么知道你不是错的?等等。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抱持着跟这位网友一样的观点,但我想他大概不是唯一的。
他不可以对我和我的观点有疑问吗?当然可以有。我不代表绝对真理,我当然可能是错的。
那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众多网友对看到听到的事实部分不可以有疑问吗?答案是一样的,当然可以有。没有谁代表绝对真理,警方当然可能是错的。
面对质疑该怎么做?
很简单,不回避,坦然回答对方的问题,在理性的探讨中共同趋向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的答案——真理,不都是越辩越明的吗?
既然读者中有这些不同想法,我不妨坦诚说出我的观点:不,我不相信任何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
我只相信证据,确凿无疑的证据。
正因为我只相信证据,对于朦胧坠亡事件公开可查的各种信息我才充满疑问——我想那些执着地追问真相,要求立案调查于朦胧死因的网友们跟我一样,他们一样也是因为充满了正当的合理的疑问,才为一个陌生人如此坚持的。
针对公开可查公众皆知的于朦胧坠楼事件的部分事实,我的疑问逐一如下:
众所周知,于朦胧的坠楼消息最初由个人爆料,9月11号早上6点,发现于朦胧坠楼,上午11点左右,相隔仅仅5个小时,就有人发文称,“目前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
针对此消息,我的疑问是,公民个人有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如果没有权利公布却擅自发布,该如何处罚?这个擅自越权发布信息的人受到处罚了吗?
于朦胧坠楼当天,即9月11号傍晚6点左右,相隔发现于朦胧横卧楼下仅仅12小时,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通过微博账号对外发布于朦胧坠楼身故的消息,同时声称,“经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
针对此公告,我的疑问是,首先,于朦胧工作室已经在2025年7月注销,一个已经注销的法人单位,还有资格对外发布公告吗?其公告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权利发布公布却擅自发布,这种非法公告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其次,公告中声称,“经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请问非司法机关有权对外发布公民非正常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吗?如果没有权利公布却擅自发布,该如何处罚?这个擅自越权发布信息的人受到处罚了吗?
2025年9月16日晚,【于朦胧工作室】的微博账号再度代理于朦胧的母亲对外发布公告,文中声称:“公安已将调查情况向我进行了通报,后事已处理完。我希望大家理性看待这一意外事件,不再进行猜测。”
对此,我的疑问是,首先一个问题同上,一个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为什么竟然一而再地违反法律规定发布无效公告而不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其次,代理于朦胧母亲发布公告有于朦胧母亲的授权许可吗?在明知道全国无数网民关注于朦胧事件、热爱支持于朦胧的情况下,于朦胧母亲为什么不亲自出面发布消息?
于朦胧坠楼十天之后,9月21日晚9点左右,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该通报主要是针对三位制造谣言的网友的立案调查通报,其中提及到于朦胧的只有简短的几句话:“于某某酒后意外坠楼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调查访问、调取视频监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并已将调查情况向家属告知,家属无异议。于某某母亲也通过“于某某工作室”微博账号发布了声明。”
针对此通报,我的疑问是,既然定性于朦胧酒后意外坠楼,请问当时于朦胧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多少,竟然能发生如此惨痛意外?
还有,请问警方就于朦胧坠亡事件做了哪些调查?现场勘查结果是什么?法医检验结果是什么?调查访问了哪些人,结果是什么?调取了哪些视频监控,结果是什么?依据哪些关键证据足以得出于朦胧是自己意外坠亡而排除刑事案件嫌疑?
最最关键的一个疑问,于朦胧坠亡事件引起从未有过的广泛的社会关注,为安抚民众、平息舆情、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为什么时至今日,警方都未曾按照正常程序,遵照警情通报死亡案件的标准格式,就于朦胧坠亡事件发布一个专门的全面详细的警情通报?
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二) (2025-11-29 08:59:44)
因为有上述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公开可查的信息的若干疑问,(我相信我的疑问也是大多数关注这件事的网友们的疑问),本着不懂就问、求真务实、错了就改、对了坚持的态度,(即使我的专业是法律,很多时候面对现实我也是懵懂的,所以我把每一件事作为学习的契机),我为自己、更为无数对于朦胧事件怀有质疑的网友们,向深度求索(DEEPSEEK)咨询这些相关问题的答案,简单的问答结果摘录如下:
一问:公民有通过关注公众事件,提出合理质疑,进而关心、监督和督促完善国家法治建设的权利吗?
答:是的,公民享有此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通过对公众事件的关注与合理质疑,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权,这是参与国家治理、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国家鼓励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理性、建设性的监督。
** 所以,所有关注于朦胧事件的公民其实是在尽公民义务,做于国于民有利的事。
二问:请问公民个人有权依据个人消息来源,自己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
答:无权。
非正常死亡案件信息及侦查结论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个人无权发布。此类信息涉及死者隐私和家属权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范畴。
擅自对外发布,特别是宣称“排除刑事嫌疑”,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并构成对死者及其近亲属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最初从知情人处拿到消息爆料称排除刑事嫌疑的个人应当被追究责任。
三问:请问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有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有关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
答:无权。
法人单位注销后,其法律主体资格即告终止,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具备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自然无权以该单位名义发布任何消息。
无论该单位是否存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确认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及案件定性信息。发布此类信息同样涉嫌侵犯隐私、干扰司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所以,已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无权发布于朦胧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问:请问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擅自对外发布公民死亡,并且发布未经司法机关权威发布的公民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该处罚谁?
答:应当处罚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虽然法人单位已注销,其主体资格消灭,无法再承担责任。但该违法行为是由具体的自然人决策和实施的。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如《行政处罚法》等),对于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该行为同时侵犯公民隐私权,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上述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查处利用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非法发布信息、干扰司法的有关自然人。
五问:如果死亡人员为公众人物,并且该死亡案件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民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面向社会发布针对该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吗?
答:应当。
当死亡案件涉及公众人物并已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和强烈反响时,该事件已具备显著的公共属性。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有责任回应社会关切,以防止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众知情权。
及时发布权威的警情通报,是引导舆论、澄清事实、消除公众疑虑最有效的途径。这既是维护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要求,也是其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布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六问:如果死者亲属已经认可了警方的调查结果,对于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死亡案件,公安机关还需要发布公开的警情通报吗?有法律依据吗?
答:是的,通常仍然需要发布。
核心原因在于事件性质已转变:当案件引发广泛社会关注时,其影响已超出家属个体范畴,具备了公共属性。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回应公众关切的法定职责(依据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公开的原则)。
家属认可属于必要环节,但不能替代向社会进行权威信息披露的公共管理职责。发布通报是澄清谣言、引导舆论、维护公共信任的必要措施。
**所以,再次说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布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七问: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标准格式是什么样的?
答: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强制性标准格式。但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长期实践,已形成相对统一的通行格式,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标题:通常为“警情通报”。
正文:包括接警时间、地点、当事人概况、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论(如排除他杀嫌疑)、目前工作状态(如调查中)等核心事实。
落款:发布单位(XX公安局/分局)和发布日期。
其风格力求客观、简洁、准确,旨在传递权威信息并回应公众关切。具体行文会根据案件情况调整。
**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依法发布过这样的一份关于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八问:通常的死亡案件,一般需要多少时间来确定,是否排除他杀嫌疑?
答:这个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
对于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如高坠、溺亡),现场勘查和初步尸表检验后,若未发现可疑外伤或搏斗痕迹,可能在一到数天内初步排除他杀。
若死因复杂(如需解剖检验、毒物分析),或涉及多人调查、监控排查,则需数周甚至数月才能最终确定。公安机关必须在获取充分证据后才会作出结论,以确保准确性。时间弹性很大。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据链证明如何得出于朦胧的意外坠楼定性结论。
九问: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杀嫌疑的警情通报之后,发现了新证据证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杀而亡,这时公安机关该怎么做?
答: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原通报是基于当时所掌握证据作出的初步结论。一旦发现新证据并指向他杀可能,必须撤销或更正原通报,并重新立案侦查。
同时,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发布后续通报,如实说明情况,以纠正此前信息,维护司法公信力,并继续依法推进案件侦办工作。
**所以,现实是复杂的,错误是难免的,已经定性的案件在发现新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发布新的警情通报,并立即重新启动调查。
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三) (2025-12-01 09:39:11)
我在上一篇,即这个系列的(二)中最后处,向深度求索(DEEPSEEK)提到一个问题: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杀嫌疑的警情通报之后,发现了新证据证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杀而亡,这时公安机关该怎么做?答案是:撤销原通报,并重新立案调查。
而实际上,于朦胧坠亡事件还未走到这一步。截至目前,警方并没有发布过关于于朦胧坠亡案件的完整标准警情通报。所以网传的警方已经定性该案件性质并不正确,此说并没有具有行政权威的官方文件作为依据,因为警方发布的只是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警情通报。
这是我的解读。当然我并没有那么自信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为此,我特地将该份朝阳警方在2025年9月21日晚发布的警情通报全文发出,请深度求索(DEEPSEEK)帮我解读这份警情通报的内容主旨,并就相关涉及内容和疑问请教了深度求索,问答完整摘录如下:
一问:请问这是一份关于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还是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立案审查通报?
以下为朝阳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全文:
【“净网-2025”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公安机关持续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有效维护网络环境。近日,于某某(男,37岁)酒后意外坠楼身亡,个别人员为博眼球、蹭流量,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某某编造“于某某被他人组局侵害后跳楼”谣言案。经查,郑某某(女,40岁)在网上看到于某某坠亡信息后,编造“大佬要潜规则他,狗腿子替大佬组的局,他被灌醉后侵害,想不开跳楼”等谣言,在热门话题评论区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袁某某编造“于某某被丢下楼”谣言案。经查,袁某某(女,29岁)通过多个网络平台编造“于某某被吊在高楼,活活拔掉指甲、开膛破肚,被丢下楼”等谣言,无底线博取关注,给家属带来精神伤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徐某某编造“于某某母亲被控制”谣言案。经查,徐某某(女,41岁)为制造谈资,在与他人交流过程中,编造“监控被人为毁坏,背后有挺大势力,现在于某某母亲和妹妹都被控制起来了”等谣言,并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将聊天截图发至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3人对编造谣言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此外,针对“于某某被人从窗口推下”“于某某坠楼前被虐待”“于某某母亲被经纪公司暴力驱赶”等谣言,公安机关也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于某某酒后意外坠楼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调查访问、调取视频监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并已将调查情况向家属告知,家属无异议。于某某母亲也通过“于某某工作室”微博账号发布了声明。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也希望大家尊重家属意愿,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家属遭受二次精神伤害。对编造、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深度求索对此份警情通报的解读是:这是一份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警情通报。
虽然通报开头简述了“于某某酒后意外坠楼”这一死亡事件的官方调查结论(排除刑嫌),但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篇幅,是详细列举郑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具体行为,并明确公布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并依法对造谣者采取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公开辟谣,警示公众,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维护公共秩序。
二问:公安机关出具标准格式的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公安机关出具标准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时间需根据案件复杂性决定。一般简单明确、无争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初步通报可在接警后24-48小时内发布,以回应社会关注。若案件涉及刑事嫌疑、死因需进一步检验或案情复杂,则需待关键调查(如尸检、勘验)有明确结论后发布,可能需要数日甚至更长时间。法律对此无统一时限规定,以“依法、及时、准确”为原则,确保通报内容经得起检验。
三问:公安机关出具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最长时限是多长?
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公安机关发布死亡案件警情通报设定统一、固定的最长时限。公安机关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根据案件调查的复杂性和必要性决定通报时间。对于涉及刑事犯罪或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侦查工作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通报发布时间也会相应延后,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与法律严谨性。最终的发布时间取决于案件调查的实际进展。
四问:所以,对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死亡案件,警方必须要发布标准格式的警情通报,如果还没有发布,公众需要耐心等待对不对?
答:对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众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机关通常应发布警情通报以回应关切。若尚未发布,表明案件尚在依法调查或关键程序(如尸检)未完成。公安机关以查明事实、法律适用准确为首要责任,公众需要给予耐心等待,这是法治程序严谨性的体现。任何结论都应建立在扎实证据基础上,以确保通报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五问:在公安机关没有发布关于死亡案件具有标准格式的警情通报之前,公安机关有可能抓捕关于该死亡案件的谣言散布者吗?这办案顺序是不是有误?
答:有可能,且顺序无误。
公安机关处置案件与打击网络谣言是并行职责。在死亡案件正式通报前,若有人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法独立对该造谣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并非代替或提前公布案件结论,而是针对谣言本身这一新的违法事实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侦查工作的严肃性。两者是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不存在顺序错误。
六问:公安机关并没有就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排除刑事嫌疑的死亡案件做出标准格式的警情通报,但是在相关案件的打击谣言的警情通报里提到该死亡案件是意外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所以抓捕造谣者,警方这样做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答:警方此举不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谣言与调查死亡案件是公安机关并行且独立的执法职责。在针对网络谣言的通报中,为澄清事实、说明执法依据,援引已依法查明的、关于死亡案件的阶段性调查结论(如排除刑嫌)是完全合法且必要的。这不等同于代替或提前发布该死亡案件的完整标准通报,而是对另一违法行为(造谣)进行处罚时,对所涉核心事实的必要陈述。这体现了精准执法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结合。
七问:那么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死亡案件,公安机关还没有就该死亡案件做出标准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报,说明什么?
答: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仍在依法审慎进行中。公众人物死亡案件社会影响大,调查需更为全面、细致,以彻底排除所有疑点(如死因、性质)。未发布通报,表明关键事实(如尸检报告)尚未确认,或案情复杂需多方取证。这体现了警方对法律、逝者及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旨在确保最终通报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公众应耐心等待官方结论。
八问:所以是否可以这样判断,在一桩引起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意外死亡案件发生后,警方并未在正常情况下的48小时内发出该死亡案件的标准格式警情通报,有可能说明这桩死亡案件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刑事嫌疑,为慎重准确起见,警方需要更多时间调查,有明确结论后才能发布权威的警情通报?
答:可以这样判断。对于引起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意外死亡案件,若警方未在通常的24-48小时内发布标准通报,确实高度表明案件情况复杂。可能原因包括:需要排除刑事嫌疑、死因鉴定程序严谨(如等待毒理、病理报告)、涉及多方取证或案情存在重大疑点。警方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关键证据链未闭合、调查结论未明确前,慎重延迟通报是负责任和专业的表现,旨在确保最终发布的通报权威、准确,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九问:所以,即使公安机关已经在相关打击谣言的警情通报里提及死亡案件,但公安机关还是会就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亡案件单独发布完整的标准警情通报,对不对?
答:对。公安机关通常仍会就引起广泛关注的死亡案件单独发布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在打击谣言的通报中提及案件定性,是澄清事实、说明执法依据的必要做法,但属于阶段性结论披露。标准的死亡案件通报旨在全面、正式地公布调查结果,其格式更规范,内容通常更详尽(如时间、地点、调查过程、最终定性依据等),以履行官方信息发布的完整程序并最终回应公众关切。两者性质与目的不同,后者不可或缺。
十问:一桩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的坠楼死亡案件,为回应社会舆情,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发布该死亡案件的完整标准警情通报,对不对?
答:对。对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机关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事实、遏制谣言、维护社会稳定和提升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应当主动、及时发布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这不仅是现代警务公开和舆情应对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虽然法律未硬性规定具体时限和格式,但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是公安机关践行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的负责任表现。
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四) (2025-12-01 19:09:49)
通过对以上针对于朦胧坠楼事件公开可查的信息中存在的若干疑问的咨询和思索,我理出了几个相对清楚确定的事实,如下:
其一,直到今天,警方并没有就已经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于朦胧坠亡事件发布过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
其二,无论最初爆料的媒体人,还是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均没有资格对外发布专属于司法机关的公民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发布权,这种擅自越权发布行为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干扰司法工作和误导公众认知的嫌疑,属于违法行为,两者均应追究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其三,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在明知道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依然以于朦胧母亲名义对外发布没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同时因该行为是否获得于朦胧母亲的授权许可不明晰,存在擅自冒用于朦胧母亲身份、私自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的嫌疑。简单说,一个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主体,在未同时出示或向公众明示已获得逝者母亲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发布信息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其行为自始无效且违法。
除以上三点明确之外,关于于朦胧坠亡的大致原因,截至目前由于警方的标准警情通报尚未发布,所以普通公民公开可查的资料,还要回到网络上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因为第一,该信息被百度百科作为于朦胧坠亡事件的第一资料收集;第二,已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以于朦胧母亲名义对外发布的公告里也提到了“饮酒”字样;第三,警方已经发布的针对散布谣言行为的警情通报里,并没有将该爆料作为谣言立案审查,并且通报里也提到了“酒后”两个字。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该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有属实的部分,因此至目前,根据网络上公开的可知可信的信息,可以确定的基本事实是:于朦胧的确是在跟朋友聚会饮酒留宿之后,第二天早上陈尸于朋友家的楼下。
那么作为一个关心于朦胧案件的稍微有社会和法律常识的人,我的问题来了。当然目前能回答我的问题的,只有深度求索(DEEPSEEK):
问:聚会饮酒时出现死亡事件,举办聚会者与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答:聚会饮酒发生死亡,组织者及同饮者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强行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或患病未劝阻;在其醉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救助义务;或放任其酒后危险驾驶等。如有上述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参与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死亡)则需结合具体情节由司法机关认定。
问:聚会饮酒后,在聚会地点发生了死亡案件,就该死亡案件的标准警情通报,警方通常需要花费多长时间才能发出?
答:对于聚会饮酒后的死亡案件,警方发布标准警情通报并无固定时限。
具体时间取决于调查复杂度,通常需要完成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如毒物分析)、调取监控、询问证人等关键环节以明确死因、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简单明确的意外或突发疾病情况可能较快(数日内),若涉及责任划分争议或需排除刑事嫌疑,则可能需数周甚至更长时间。警方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确保通报准确性优先于时效性。
问:聚会饮酒后,在聚会地点发生了死亡案件,就该死亡案件的标准警情通报,一般需要包含哪些核心要素?
答:对于此类事件的警情通报,通常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案件基本信息:接警时间、事发地点、死者身份(已核实部分,如姓名、年龄)。
事件简要经过:概述饮酒聚会及死亡事件的发生情况(如何时发现、现场状况)。
警方调查情况:说明已开展的初步工作,例如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调取监控、相关人员询问等。
目前调查结论:基于现有证据的初步定性,例如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初步判断为意外或突发疾病等,并说明原因(如现场无搏斗痕迹、尸表检验无致命外伤等)。
处置情况:说明是否已对相关人员(如组织者、同饮者)进行调查或采取必要措施。
后续安排:如是否需等待完整尸检或毒化报告,以及下一步调查方向。
警方提示:提醒公众不传谣、不信谣,并常附有安全警示(如适度饮酒、履行照护义务等)。
通报旨在清晰陈述依法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工作进展,而非界定具体法律责任。
** 所以,由于本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公众不可知的种种原因,历经八十天,该不可或缺的、万众瞩目的、于朦胧同朋友聚会饮酒之后坠亡的标准警情通报还在积极准备酝酿中,民众还需等待。
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五) (2025-12-01 19:28:37)
等待是漫长的,迄今为止,于朦胧离去已经八十多天了,我很理解那些焦急的网友们的心态,当然我也理解警情通报的缓慢出笼,说明警方对这一案件非常重视,在向公众给出权威的完整标准的警情通报之前慎之又慎,力求准确地做调查和取证验证。
但是,另一方面的问题则是,由于警方就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警情通报的滞后未发,一桩公众人物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会在人群中开始发酵。八十多天里,每天都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新证据,随着时间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普通民众出于知情、关注等等原因,可以参与这件事的讨论吗?这期间发现了事关于朦胧坠亡事件的新证据该怎么办?等等等等。
我只能再度求助于深度求索(DEEPSEEK):
问:在等待公安机关发布公众人物的死亡案件的完整标准通报过程中,普通民众是否可以在网络上讨论该案件?如果普通民众发现了关于该死亡案件的新证据,是否应当提交公安机关?
答:普通民众可以在网络上理性、客观地讨论该案件,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造谣、传谣、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耐心等待官方通报。
如果发现了可能与该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或线索,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如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及时提交给公安机关,以协助查明事实。这是公民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的正当行为。
问:普通民众可以把发现的新证据发布到网络上吗?
答:不可以。
任何可能涉及案件的新证据或线索,普通民众绝对不应自行发布到网络上。正确的做法是立即、直接提交给公安机关。
自行网络发布会带来严重风险:破坏证据链、干扰侦查方向、侵犯他人隐私、传播不完整信息引发误解,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如泄露侦查秘密)。将证据交由警方专业处理,是协助办案、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唯一正确方式。
问:普通民众在网络上发现了他人发布的与死亡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比如死者画面、死者音频等新证据,该如何提交给公安机关?
答:最佳方式是立即、直接向办案单位提交。
保存记录:务必完整保存证据的原始链接、截图、录屏及发布者信息。
联系警方:直接拨打110或前往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交全部材料。
注意事项:切勿二次转发传播,避免侵犯隐私或破坏证据。不评论、不臆测,仅作客观提交。
此举既能保护证据效力,又能防止信息扩散造成二次伤害或干扰侦查,是合法、负责任的正确做法。
问:如果普通民众多次拨打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反应该死亡案件具有多重疑点,希望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调查,公关机关拒不理会,民众该怎么办?
答:如认为公安机关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公民有权依法进行监督与申诉。具体途径包括:
向本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督察部门 提出书面投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通知其立案。
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 进行信访或举报。
建议通过 正式、书面 方式提交材料,写明具体疑点与依据,并保留提交凭证。
问:所以,作为公民,即使是普通公民,也应当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奔走呼告,做出自己应做的努力和付出,这样才是一位合格的公民,对不对?
答:是的,每一位公民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公民在法定范围内,通过理性表达、依法监督、提供线索、参与普法等方式贡献力量,是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这既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使,也是对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与捍卫,共同构筑了法治社会的坚实根基。
问:你相信法律对任何公民的死亡案件都会给出一个公正正义的结论吗?你相信正义必胜吗?正义胜利需要用多长时间?
答:在中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公安机关对所有公民的死亡案件均严格依法调查,确保结论公正、有据。正义的实现依托于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谨的司法程序,其进程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而需必要时间,但法治建设的持续完善保障了正义不会缺席。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坚信法律最终将捍卫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 答案完美。呃,其实并不那么完美。我是理想主义,希望的是正义不会迟到,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深度求索(DEEPSEEK)给出的显然是现实主义的答案:正义不会缺席。
好吧。我们给正义留出一个庄严的座位,等她尽早落座。
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结语篇) (2025-12-03 06:59:34)
首先感谢有兴趣读这个系列的网友。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写了前面若干篇中的若干问题,并同深度求索(DEEPSEEK)深度探讨我的种种疑问,不为别的,是为了让那些不明白于朦胧坠亡事件的网友对事件整体中的公开可见的不合理、甚至违法之处有个大概的了解,同时,通过认真梳理,也让我自己更加确信自己相信的、坚持的那些质疑是完全合理的。
于朦胧首先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其次是一位卓有成就的青年演员、歌手,再次他在生前还担任过各种爱心大使,从事多种公益宣传活动,并做过金额巨大的捐款捐助,这些在百度上都有记录可查,用网友的话说,他节衣缩食地热爱着国家和人民,身体力行着中华文化的各种美德,生前没有家族的背景作为依靠,死后也没有后代可以为他讨还公道,所以,他得到了身后万千网民的热爱,并为他执着坚持讨要真相就可以理解了——从此处,我看到了中华大地之所以生生不息的根基。
于朦胧坠亡这起悲剧本是一个公民的死亡,但是现在演变成为一个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性公众事件,通过前述整理,整个事件大致脉络已经非常清晰,我以为,这一事态爆发的根本原因,源自警方和相关网站对于朦胧坠亡一案的处理极其失当,起到了推波助澜一手制造了这一社会和国际影响均极为恶劣的公众事件。
第一步,于朦胧坠楼事件的第一爆料人在案发后5个小时就擅自越权发布该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
第二步,事发当天,离于朦胧发现坠楼仅12个小时,以【于朦胧工作室】这种貌似法人单位身份的微博账号对外郑重宣布于朦胧的死讯,并强调于朦胧的死已“排除刑事嫌疑”,印证了早前的第一爆料人放出来的讯息。
我们已知,此两者均无权发布于朦胧坠亡事件已“排除刑事嫌疑”,越权发布司法机关专属权信息属于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而究其目的则显而易见:带风向以混淆视听、扰乱公众认知。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相关媒体网站和公安机关的及时阻止、纠正和处罚,其向普通民众释放出来的讯息就是: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的性质,警方早已草草定性,由此在民众中引起强烈的质疑声浪就在情理之中。
一个公民的死亡被如此草率对待已经足以让普通民众难以置信,而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发展的是,一些疑似对于朦胧之死知情网友的各种相关证据爆料,却被一些网站大量删帖、禁言和封号,公安机关更是在随后的净网通报里抓捕了三位疑似造谣者,进行立案审查。
以上事实加剧了广大民众的对抗心理:一方面是放任明晃晃的扰乱公众秩序、干扰司法程序、破坏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行为的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则是普通公民试图帮助警方公正全面调查于朦胧之死的各种疑似证据被迅速删除掩盖,甚至三位关注此案的普通民众以散布谣言的罪名被迅速抓捕……警方这种压倒一方的选择性执法的不公正显而易见。
这种不公正的选择性执法也同样存在于一些网站。且不说当下时代,作为新媒体的网站平台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着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义务,单说在网站平台上出现的于朦胧坠楼事件疑似证据,依照法律法规,网站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更不能擅自删除掩盖。
但在此次事件中,据说国内网络上最初涌现出大量疑似证据的音频、画面、视频等,却被有关网站全部删除,而从警方的毫无动作来看,貌似这些网站并未履行及时向警方提交疑似证据的义务。承担着新媒体责任的网站如此压制掩盖可能的事实真相,实在让人难以置信,甚至民众对于朦胧的正常悼念追忆都被无故删帖禁言封号,网站如此种种令人费解的行为导致广大民众的反抗情绪进一步被激发。
与此同时,从于朦胧坠楼事发到今天,八十多天过去,警方对于朦胧坠亡的完整标准警情通报却始终都没有正式发布过,广大网民关心的于朦胧究竟在谁家聚会、都跟谁聚会、小区监控视频、法医鉴定、尸检报告、于朦胧手机电脑信息,等等等等,始终是一个巨大的谜团,这给千千万万关注此事、焦急等待结果的网民以警方涉嫌无视公民生命尊严、无视滔天民意、故意不作为的错觉,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严明的形象,也让成千上万的民众陷入前所未有的恐慌不安中。(有心了解这种恐慌不安感受的网友在读完本篇后,可以到Youtube上搜索“于朦胧死前叫喊”这类字眼,体验一下。)
作为旁观者身份的普通民众一员,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以及引发的后续强烈广泛的社会反应,我最大也是最终极的疑问是指向司法机关的——即使今天,去到B站(bilibili网站)随便搜索一个于朦胧的相关视频,几乎都可以看到其下网友们的众多跟帖以及视频上请求立案调查的弹幕…… 不敢相信,司法机关当真会无视广大民众的集体诉求。这是2025年的中国啊!
要知道——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意见是我们最好的镜子。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根基。
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这些并不是我说的,是习近平同志亲口说的。
以上,是我对整件事的了解,只有这些,只有这些。
但即使只有这些,也足够我坚定地站在为于朦胧要求立案的普通民众一方,因为那些声嘶力竭的呼喊是发自一个生命的,我做不到无视。我不能确定这些疑似证据是否真实,但足以让我对警方在9月21号发布的通报里提及“排除刑事嫌疑”这几个字眼产生强烈质疑。任何一个可能的微小的证据都应当被认真严肃地对待,因为这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法律的公正权威,甚至国家的国内国际形象。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还于朦胧之死一个明明白白的真相,不仅是对于朦胧的尊重,也是对所有中国公民生命和权利的尊重。人心昭昭民意汹汹,历朝历代的掌权者都知道,人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违——
所以,祖国,请为于朦胧之死立案调查!
(全文完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