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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4年!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董事长因受贿罪被判刑

【核心提要】

  • 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董事长刘绍勇因受贿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 调查显示,刘绍勇在2002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逾6750万元。
  •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正文报道】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刘绍勇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此外,法院要求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在2002年至2023年期间,刘绍勇先后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等要职。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及飞机租赁等相关事项中为特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累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

法院在判词中指出,刘绍勇的受贿数额属于“特别巨大”。然而,考虑到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量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及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表现,法院认为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刘绍勇出生于1958年。在被查前,他曾长期担任航空领域的关键管理岗位。今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通报其被开除党籍。此案的宣判再次敲响了行业警钟,强调了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的严厉打击。

【小编观点】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且跨度长达二十余年,反映出在大型国企管理过程中,若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高层人员极易产生腐蚀空间。此次判决不仅是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更是对航空行业及相关领域从业者的一次深刻警示:任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背景链接:

  • 案件涉及单位: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 相关罪名:受贿罪(刑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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